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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電氣負責人執照登記

辦理電氣負責人執照登記

受任電氣技術顧問,辦理電氣負責人執照登記 依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 第 二 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 低壓 (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礦場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   人員。 二、 高壓 (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 特高壓 (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指 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酒家、酒店、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體育館、健身休閒中心、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旅館、有寢室客房之招待所、市場、超級市場、百貨商場、餐廳、咖啡廳、茶室、速食店、公共浴室、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陳列館、展覽場、水族館、圖書館、寺廟、廟宇、教會、集會堂、醫院、診所、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產後護理機構、感化院、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行政機關、幼稚園、學校、補習班、訓練班、車站、航空站、加油站、殯儀館、修車場、育樂中心、證券交易場所、視聽伴唱遊藝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