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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龍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每六個月
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
前項檢驗結果應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作成紀錄,並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
將附表一分送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及所在地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執行第一項檢驗所為之檢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
事。
第二項檢驗結果不合格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通知限期改善
並回報改善情形;用電場所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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