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huanglong.com.tw/
双龙机电技术顾问有限公司
用电场所负责人应督同专任电气技术人员对所经管之用电设备,每六个月
至少检验一次,每年应至少停电检验一次。
前项检验结果应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作成纪录,并於检验后次月十五日前,
将附表一分送原登记地方主管机关及所在地电业营业处所备查。
专任电气技术人员执行第一项检验所为之检验结果,不得有虚伪不实之情
事。
第二项检验结果不合格者,地方主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通知限期改善
并回报改善情形;用电场所应於规定期限内改善之。
101070